11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这个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这为我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江苏有中小学生近1100万,他们的人身安全牵动着千万个家庭,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有利于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条例在制定过程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仅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全文公开征求意见,还专门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就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了立法民主和立法为民。
条例突出“预防为主”,将加强安全教育,明确预防职责,防范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作为规范的重点。调查显示,欠缺安全防卫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弱是造成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56.7%的教师和56.34%的学生都认为,学校生命安全教育是减少安全事故的最主要措施。基于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护和自救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家长的安全教育职责,并且要求学校利用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学生家长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
明确学校预防职责,加强校园内的安全保障。校园内是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多发区域,也是预防工作的重点。条例将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纳入调整范围,将明确和强化学校的预防职责,作为条例规范的重点。具体规范了学校场地、设施的建设与使用,明确了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在活动组织、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预防职责,特别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范。例如,针对某些地区出现的侵占学校校舍、场地的现象,条例明确规定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此外,考虑到军事训练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而目前对学生的军事训练安全防范还缺乏统一规范,因此条例专门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明确训练的科目、形式、课时、教员、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军事训练的安全保障工作。同时要求学校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规范政府职责,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构建一个安全的校外环境。条例规定,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在“伤害事故的预防”一章,对教育、公安、交通、卫生、国土、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保护职责做了具体规定。此外,针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中小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保护,接送学生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等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都做出了具体、可操作的规范。
合理确定责任,妥善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条例规范的另一重点。
在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的划分与承担方面,条例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责任划分与承担的一般原则,明确规定学校承担责任与否,依据的是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而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也以学校没有过错为前提。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以及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同时,规定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对实习单位或者向学校、学生提供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也规定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在处理过程中往往引发各种纠纷和矛盾,个中原因多种多样,包括责任难以确定;赔偿标准不明确等等。条例规范了事故的处理程序,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确立了赔偿原则。条例规定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这样有助于消除家长的误会,也敦促学校及有关部门公正、公开地调查处理,防止“暗箱操作”和激化矛盾。同时,条例还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收到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调解时可以邀请其他学生家长、法律专家、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等社会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听取他们的建议、意见,这些都有利于合理、及时、妥善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而对于困扰学校的最大难题——赔偿资金的来源,条例通过设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找到了一条解决的出路。通过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既解决了学校的后顾之忧,又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它是妥善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重要保障措施。条例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全省中小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这样有利于全省统筹开展这项工作,降低运作成本,同时不分公办、民办,让全省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生都得到来自政府的保障。同时,考虑到公办学校的经费来源,条例还规定当政府举办的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表面上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学校得到了保障,解决了赔偿资金的来源,实际上正是有了这样的保障,才能让学校放心大胆地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利于我省素质教育的推广和开展,从而推动全省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以及条例中相关用语的具体含义,规定了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条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