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朝阳法院认定乐天包装的“认证”标志是虚假宣传,判决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李刚购买乐天口香糖所花费的8.9元。
法官指出,2003年11月《认证认可条例》开始实施。 按照条例,全国牙防组并非法定的认证机关。然而2004年,乐天公司却仍然接受了全国牙防组的“认证”,而且直到2005年李刚购买口香糖时,
包装上仍然还在用“认证”来宣传。
法院认为,乐天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基于对全国牙防组“认证”的信赖,而产生误解进而购买乐天的商品,因而乐天公司构成了虚假宣传,应该对消费者李刚做出赔偿。此外法院同时认定,家和物美作为销售者,没有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也存在主观过错。因而法院最终判决乐天和家和物美赔偿李刚经济损失8.9元。
“牙防组认证”大事记
2002年起,全国牙防组为多家牙膏厂家进行认证。
2005年6月,媒体曝出牙膏认证市场混乱,指出牙防组缺乏必备人员和办公条件,而且标准不公开,不透明。
2005年9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对全国牙防组提起诉讼,认为其并不具有认证口腔保健品的资格。
2006年7月14日,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驳回了李刚全国牙防组的起诉,理由是两者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2006年8月22日,法院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各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两部门对全国牙防组的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罚。
2006年11月14日,国家认监委回应司法建议,认监委与卫生部共同叫停“全国牙防组”开展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