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市质监局发布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并特别强调,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市质监局表示,部分乳制品生产企业违规标注生产日期,以延长产品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