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被处罚
商店随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状况即将得到根本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父母监护人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禁止学校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变相体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正宣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公共场所等发生突发事件应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了上述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