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做了明确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也作出了限制规定
本报讯(记者陆汝安通讯员陈军华)记者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了解到,新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近日已开始在桂林正式实施,有关人士称,条例结束了过去燃气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有望使燃气市场更趋规范,燃气使用更趋安全。
燃气管理有法可依
《条例》中所指的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燃气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条例》出台之前,实施燃气管理靠的是原来制定的一些规章,由于不具备法律效力,使得管理部门在实施管理行为中相当困难。比如说管理部门在对燃气经营企业的检查中发现问题,只能以下通告的形式责令其整改,如果企业置之不理或者故意推诿,管理部门也往往无可奈何。刚颁布的《条例》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应担负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条例》作出处罚。可以说,《条例》的实施,使燃气的管理更具操作性,将有望使我市燃气市场更趋规范,燃气使用更趋安全,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
根据《条例》,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燃气经营活动。同时规定,燃气经营许可分为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燃气供应站点的许可,燃气供应站点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设立。
《条例》规定,要对钢瓶进行定期安全检验,并在检验合格的钢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后才能出站,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该负责人称,之所以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是因为燃气是一个高危行业,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如果放任自流,后果不堪设想。
恢复供气必须提前通知用户
《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在3日前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止供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供气必须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据该负责人解释,之所以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是因为在这个时间段里,居民往往处于休息状态,打开的阀门容易忘记关上,一旦供气容易发生泄漏造成事故。此前,国内已经发生过多起类似的事故。
燃气调价有规定
《条例》规定,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的制定和调整,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有关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宏观调控。同时规定,管道燃气价格调整,应当举行听证。
用户用气也有限制
《条例》对燃气用户也作出了限制规定。燃气用户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擅自拆卸、安装、改装、迁移、覆盖管道燃气设施;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盗用管道燃气、损坏燃气设施;加热、摔砸、倒卧燃气气瓶,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使用与当地燃气不相适配的燃气器具等。
管道燃气设施有保修期
《条例》规定,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后,应当向用户提供安装验收合格证书,并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
同时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向社会公布24小时值班的抢险电话。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迅速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组织抢险抢修。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违法行为最高罚款20万
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物品,对燃气经营企业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站点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用户的违法行为,《条例》也作出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桂林为《条例》实施创造条件
据该负责人介绍,为了使《条例》在桂林得到更好的推行实施,近日,市燃气管理处召开了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向全市(含12个县)燃气监管部门负责人及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传达了自治区有关精神,对《条例》进行学习,并进行了城市供气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现场演习。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增强我市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促进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的更新和科技进步,提高我市燃气安全生产操作技能、管理水平以及处理城市供气突发事故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