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块土地,合肥鸿盛实业公司与安迪华公司都声称是其“主人”,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厂房拍卖土地出现“两证”
据合肥鸿盛实业公司负责人王家金介绍,2002年,鸿盛公司以划拨方式在美菱大道盛大工业区取得了面积达60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地号为S16262,并在该宗土地上建设了3000多平方米的四幢厂房。 后因公司以四幢厂房为合肥迈特公司提供贷款抵押担保,而被担保人却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致使该四幢厂房被法院拍卖,后由合肥市安迪华进出口有限公司购买。
王家金说,他们被厂房评估机构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告知:建议拍卖底价中不含四幢厂房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被执法的标的中也不包括鸿盛公司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2005年4月,他们突然获悉,安迪华公司早在2003年就已在鸿盛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相同地段上,以出让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现在安迪华公司认为他们才是这块土地的所有者,这是鸿盛公司不能接受的,遂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异议,认为是他们审查不严导致的。
手续合法并无过错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的郭震告诉记者,按照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此他们依据相关手续给安迪华公司办理了土地出让过户手续,这其中并无不当之处。但由于情况比较特殊,他们还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去了几封要求明确房产拍卖涉及土地问题的函,也得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口头确认,法院裁定拍卖的只是房产不包含土地。但直到目前他们也没有收到正式的法律文书。因此撤销安迪华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也就无从谈起。
但安迪华公司华姓负责人声称,他们办理的地号为S17063的土地使用权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也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手续都是合法的。
土地价格由双方另行结算
究竟谁的土地使用权证才是合法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夏姓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当时被拍卖的是合肥鸿盛公司的抵押物——位于美菱大道旁的厂房,并不包括土地。至于为何没将土地一起拍卖,是考虑到该宗土地是鸿盛公司以国有划拨方式取得的,涉及的问题比较多。
为了妥善解决这一场纷争,今年下半年,由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召开了几次协调会议,建议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补偿费由双方另行结算。但协调会开了多次,尚未能解决。(赵萍、陈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