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郭桂花实习生朱果萍)新婚才一个星期的厦门某民办高校女教师萧力(化名)与同校未婚女收发员荒磊(化名)无冤无仇,却被当时精神病发作的荒磊泼了杯硫酸,惨遭毁容。萧力起诉荒磊,法院一审判决荒磊赔偿萧力28万余元。 目前,二审还在审理中。
2004年1月7日,萧力回到单位厦门某民办高校上班,单位收发员荒磊通知她到传达室取信,萧力兴冲冲来到传达室,她没想到,灾难正在等着自己。
萧力来到传达室,荒磊把一封信交给萧力,这时萧力发现信封上的字迹和荒磊的字迹很相似,但她没多想,随手就在收发单上签名,就在签名时,突然感到一阵剧痛。原来,荒磊趁萧力不注意,端起事先准备好的一杯硫酸朝萧力身上泼去,萧力左颊、左耳廓、左后颈、左肩、双手等多处被化学烧伤,左耳听力完全丧失。
事情发生后,萧力被送往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68天,后又转往上海治疗133天。
痛苦的萧力在亲人的陪同下,把荒磊以及她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7.4万余元,其中包括1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根据荒磊的住院病历,她自2002年4月出现精神异常,并于当年10月份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根据思明警方委托市仙岳医院做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认定荒磊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责任能力。
荒磊父母不服思明区法院2005年3月1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院,市中院将该案发回思明区法院重审。法院依被告人的申请追加厦门某民办高校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今年8月31日,思明区法院对该案再次做出判决,判令荒磊支付萧力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3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6.2万元,实际支付17万余元。此外,还判处荒磊支付萧力精神抚慰金5万元。作为荒磊的监护人,其父母应承担监护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因被告荒磊于上班时对原告施害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学校不应承担其非职务行为的后果。
在案件审理期间,萧力还与所在单位厦门某高校达成和解协议。目前,二审还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