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首次规定了学校和家长应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72条,约8000字,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该法还规定,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