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八章五十六条,分别是总则、诉讼费用交纳范围、诉讼费用交纳标准、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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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规定,包括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等。这将大大缓解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办法》还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办法》明确,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费一律由败诉方负担
《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办法》同时明确,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追索报酬可不预交受理费
该《办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办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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