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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腐败中职务犯罪居高不下 手段日趋隐蔽狡诈



  构建有效权力监督约束机制

  深化金融企业产权改革,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对现有金融机构的制度建设,进一步优化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提高金融业的透明度,形成健全的权力制衡机制,抑制金融腐败。

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所有人的缺位问题,其根本途径在于深化产权改革。

  近二十年来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表明,仅仅建立银行的公司化治理结构,从形式上形成一种制衡的权力安排并不困难,真正困难的是产权改革,是引进战略投资者,是建立依托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治理结构,形成运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鉴于中国目前的国情,实现这一目标宜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由于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导致了中国国有金融机构垄断的局面。随着我国非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非国有经济的融资要求却越来越难,极易引发金融腐败行为。因此,要对现有的金融体制实施改革,首先要打破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发展新的体制。放宽市场进入和退出“壁垒”,让那些效益良好的经济实体进入金融市场交易,让那些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甚至是违规经营的经济实体从金融市场上有序地退出。

  二是引入战略投资者。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开放,而我国金融水平还很落后的情况下,我国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引进国内外实力雄厚并具有一流管理水平的战略投资者来增强国有金融企业的资本实力,改变股权结构,改进管理模式,加速和国际先进银行接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既是制度创新,也是组织创新。公司化改造之后的国有金融机构由若干战略出资人和众多中小股东共同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从制度上可以避免政府对其进行制度外的直接干涉。通过产权结构的调整,逐步建立适合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减少腐败滋生的空间。

  加强金融纪检监察功能,发挥综合监督优势。

  金融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不仅是金融企业内控体系的一部分,还能够通过特有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加强与风险管理、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整体合力,有效遏止金融腐败。

  首先,要提高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的独立性。在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垂直领导之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党政组织的行政隶属关系设置机构,即改派驻金融系统的纪检监察机构为直接派驻金融机构。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同金融机构的内设机构合二为一,受上一级派驻机构和同级党政的双重领导。在干部管理、工资待遇和经费划拨等方面实行真正“派驻”。减少金融纪检监察部门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提高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的独立性。

  其次,要加强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随着金融业务的国际化,现代金融业务划分越来越细,专业性越来越强,金融犯罪也朝着专业化、科技化、高智商化方向发展。金融纪检监察干部需要在工作艺术和业务能力上有超人之处。不但要对纪检监察业务熟记在心,还要钻研新的金融业务技术,真正成为金融工作的行家以及纪检监察战线上的精兵强将。

  再有,要与时俱进开展金融纪检监察工作。我国加入WTO以后,意味着社会多种经济成分的各种经济活动都将超出国界、地域和行业,腐败现象的形式和内容也将发生深刻变化。金融纪检监察工作要在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上与时俱进,要紧紧围绕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犯罪、腐败行为和监督制约机制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大制度创新的力度,尤其要管好有权、管钱的岗位和人员,从制度上遏止金融领域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

  同时,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充当好组织协调的角色,加强与风险管理、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综合监督优势,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形成纪检监察机构与监事会的优势互补。前者是企业党的组织系统中最高监督部门,后者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最高监督部门,两者在监督约束中可以充分协调,互相加强。

  二是加强纪检监察机构与稽核审计部门的紧密配合。在金融企业的内部监督体系中,除监事会面向高层管理人员外,面向中层和基层的主要监督力量是稽核审计和纪检监察。纪检监察的工作重点在于“人”,工作范围比较宽泛,主要是针对金融腐败的事先防范和事后处理,而稽核审计的工作重点在于“事”,工作较为单一,主要是针对金融腐败的事中检查。因此,在纪检监察工作不断贴近业务的实践中,要加强与稽核审计工作的紧密配合,特别是在专项检查和案件查防中,往往需要两部门联合进行调查。

  完善外部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遏止金融腐败,需要首先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这样才能寄希望于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腐败的遏止。

  在金融监管内部,应强化市场机能,减少行政审批,实行政务公开,完善工资收入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防范金融监管中的腐败行为,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是强化市场机能,减少行政性审批,从而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根据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应当少管,交给市场去解决。只有那些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才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以弥补“市场缺陷”。同时,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尽可能地增强金融政策尤其是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以便使市场人士能够对金融监管者进行有效监督。

  需要加大金融监管官员工资收入制度的透明度。实行收入财产公示制度,辅之以纳税申报、遗产税、赠与税等项措施,并注意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使金融监管官员的“高薪”制度,既能够成为“养廉”的激励机制,也能够成为“防腐”的约束机制。同时,对于监管人员的流动管理也要有适当的约束,要在监管系统内定期实施对监管人员的地域轮换。跳槽的监管人员不能在本监管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工作,以防止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关系网的形成,避免金融监管中的腐败行为。

  全面强化金融监管,还要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健全确保金融业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和公平竞争的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银行有效监管体系的建设,大力推动银行业立法建设,加快金融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建立银行业持续监管指标体系,逐步缩小我国金融监管观念、标准、手段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差距,建立金融腐败预防系统,全方位预防金融腐败。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建立金融腐败预防系统。

  一是建立金融系统领导控制监督网络,对金融系统领导成员进行全面的监督。可从其财产、收入、亲属、活动等的正常与异常变动中做出分析判断和追踪,特别是要对其亲朋经商活动和其他大户贷款企业领导的交往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同时,强化责任永久追究制,金融领导干部退职、离职和辞职后感到可疑的,可以随时审计、复审,查出问题,不论其离开工作岗位有多长时间,也不论其走到了多远的地方,都要追究责任。

  二是建立员工个人档案制度。加强对职工个人表现的动态管理,要将职工的平时表现和习性好恶等个人信息建立档案,定期登录,随时进行分析,发现有参与黄、赌、毒活动的人员,要立即清除出金融队伍,不允许再从事金融业务;对表现有异常的人员,要密切关注,加强制约,必要时采取果断措施。

  三是建立全方位的金融腐败预防体系,在防范手段方面,要实行群体预防、专业预防和技术预防;在防范策略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一般预防、重点预防和特别预防。□

  (作者为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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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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