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施行。这对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一次次修改,一回回砥砺,历经20年终获通过的监督法,出现了许多极具看点的重大内容。
亮点一:确立四大原则,做到不失职、不越权
人大常委会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此,准确把握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职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至关重要。
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四大原则:
第一,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二,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四,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亮点二: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监督“一府两院”工作
对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督法对此作了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规定:首先,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要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其次,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另外,监督法明确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比如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
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这等于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亮点三:替百姓管好政府的钱袋子
替纳税人管理好政府钱袋子,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今日起实施的《监督法》,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增加了新的规定。
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本级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
同时,区别中央与地方的不同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转移支付情况,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作书面报告。
亮点四:执法检查重在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为了进一步发挥执法检查的效能,监督法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执法检查。
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有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研究处理。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
本报记者 薛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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