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蜀渎蜀法孔华)昨天上午,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公开对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原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主任黄世明、副主任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进行宣判: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黄世明有期徒刑八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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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8日,在未经土地部门审批情况下,合肥兴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280万元获得了位于肥东县龙岗工业开发区一块70亩的土地,此事被肥东县国土资源局龙岗分局清查出来,并被认定为非法转让,肥东国土资源局要求双方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当时担任肥东国土资源局有偿办主任的黄世明(捕前任肥东县储备土地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张某某同意了合肥兴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孙某提出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方案:将该宗土地的转让时间提前两年,以规避20%%土地出让金。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发生在1997年4月之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评估地价的20%%交纳,而之后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40%%。1998年12月,在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办公会议上,张某某和黄世明隐瞒了孙某篡改非法土地交易时间的事实,使得肥东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合肥兴龙公司按照20%%的比例交纳土地出让金。此后,孙某顺利取得了其中3万多平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另有789平米因修建道路被占用),经评估,总地价为566万余元。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仅交纳了106万元土地出让金,少交120万余元土地出让金,黄世明、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给国家造成了12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属于情节严重。由于两被告人构成自首,检察机关已经追回上述经济损失,法院遂酌情从轻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由于黄世明检举他人的事实已经查明,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遂从轻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法院还查明,黄世明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现金、财物10.6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其有期徒刑八年。
宣判后,张某某表示不上诉,黄世明表示要考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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