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税局发出通告,从今天开始,2007年度的车船税将暂缓征收,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再行实施。
补缴税款仍可办理
据北京市地税局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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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额提高1倍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车船税实行幅度税额,根据《条例》规定,载客汽车的年税额为每辆60元至660元,目前私家车每年缴纳车船使用税为200元。条例在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基础上对税额幅度进行了调整,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相比,车辆的税额低限维持不变,高限提高了1倍左右。
财险公司代征车船税
《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这意味着今后购买交强险的时候可以同时缴纳车船使用税了。J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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