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自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作出严格规定。《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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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须告知联系方式
《规定》中明确,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规定》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执行费应向社会公开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终结执行应公开听证
《规定》还明确,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而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未能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此外,《规定》还明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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