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月2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 燃气用户1日起如果有乱倒燃气残液等危害安全的行为要被重罚。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指出,从2007年1月1日起,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定期检查,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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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众的安全,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禁止有下列行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擅自将生活用气改为生产经营用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介绍,一旦燃气用户发生上述禁止行为之一,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危害的,将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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