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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解铃还需系铃人

  陈丽君

  日前,广州律师周玉忠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我请求常委会对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1月2日《新快报》)。

  长期以来,农村居民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所得赔偿均远远少于城镇居民。

这种有失公平的现象已是不争的事实。但从宪法意义上讲,无论“城里人”还是“乡下人”都是平等的。

  其实,早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姚守拙、全国人大代表刘爱平就分别递交提案和议案呼吁:“希望司法部门能认真权衡,取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悬殊差别。”原因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身与宪法相抵触。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而且,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也没有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城镇居民进行区分。

  “同命不同价”既与宪法相冲突,也有违现代社会人人平等的理念。但遗憾的是,这个司法解释始终未被废止。倒是一些地方法院,开始重新审视这一问题。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指出: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伤害的农村居民可享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安徽省以“同一事由”为条件,率先突破了“同命不同价”的标准。

  随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下发文件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河南省以此为条件,也突破了“同命不同价”的标准。

  之后,重庆、广西等地,以类似的方式对“同命不同价”进行了“修订”。由于那条司法解释仍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各地只能如此“变通”。既然“同命不同价”早已不得人心,最高法何不早点行动,将自己系的铃解下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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