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季度奖金被打折发放,员工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
奖金打了七五折
2006年1月9日,员工黄某与江苏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黄某在公司从事通关工作,合同期限为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公司于每月10日前支付工资给黄某。
员工认为不合法
2006年7月6日,黄某以“因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双方于8月5日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黄某认为公司未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发放上半年度奖金,少发了他1026元奖金,便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未果后,他又把公司告上了法院。庭审时,公司认为,黄某的季度奖金完全是按照公司的规章发放的,没有什么不妥之处。
法院判决:驳回
栖霞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该公司根据公司的效益以及各人的能力自主发放了季度奖金,是行使企业自主管理权,并未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据此一审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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