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月3日讯 个体户孙念起与陵县丁庄乡政府签订了银鱼养殖协议,并投入巨资。谁料后来水库确权,认定的主管机关德州市水利局认为合同无效,不让孙念起捕捞银鱼。为此,双方纷争长达7年。2006年12月31日,德州中院成功调解此案,德州市水利局一次性向孙念起支付投资损失补偿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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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陵县占地1.4万亩的丁东水库建成蓄水。当月27日,丁庄乡政府与孙念起签订了《大银鱼养殖协议》,约定由孙念起负责在丁东水库放养大银鱼,分两次投入价值100万元的银鱼卵5000万粒,收益由丁庄乡政府、养殖人和项目引进人按27∶70∶3的比例提取,有效期限8年。之后,孙念起发动27人筹集巨资,先后到北京、天津、吉林等地采购,分别于1998年1月2日和1999年1月10日两次往丁东水库投放银鱼卵,且每次都进行了录像,由公证处现场公证。
1999年底,孙念起组织人工进行捕捞时,遭到了丁东水库管理处的阻止。后来,水库发生确权纷争,2001年10月,德州市人民政府发文,明确德州市水利局是丁东水库的行政主管机关,丁东水库管理处是水库的管理单位,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投放鱼卵、鱼苗和捕捞”。德州市水利局据此认为,丁庄乡政府无权与孙念起签订养殖合同,水库管理处禁止孙念起捕捞是正当的。
为减少损失,孙念起曾提出由德州市水利局和丁东水库管理处继续履行他与丁庄乡政府签订的养殖合同,但也被拒绝。从此,孙念起与德州市水利局纷争不休。2005年10月,他将丁庄乡人民政府、丁东水库管理处和德州市水利局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认定《大银鱼养殖协议》有效,三被告退还投资款62万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德州中院将此案从陵县法院提审,多次派法官到北京、天津、吉林等地调查取证。最终查明孙念起两张银鱼卵购买发票是真实的。最后,通过多方做思想工作,使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德州市水利局一次性向孙念起支付投资损失补偿20万元,调解协议生效后5日内支付;对与养殖大银鱼有关的一切事宜和问题,各方当事人不再相互提及和追究。(记 者 高 园通讯员 郑春笋 高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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