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进入酒店消费,在法律层面上双方是口头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意味着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无所谓谁强势谁弱势;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很简单,可以不交易。
伊险峰
媒体人士
最近关于“开瓶费”的官司,把酒店是否允许自带酒水这个老话题又给端了出来。舆论又开始新一轮的维权行为——号称“弱势群体”的要伸张正义,号称“上帝”的要找回唯我独尊的感觉,一片对“不法”商家的讨伐之声。
我以为,“开瓶费”之收取与“自带酒水”是两个概念,我们先把“开瓶费”放在一边,先说自带酒水。
消费者进入酒店消费,虽未签一纸合同,但在法律层面上双方是有口头合同的。既然是合同,首先就意味着合同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无所谓谁强势谁弱势;其次,任何合同都是双方各有主张,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很简单,可以不交易。
酒店当然可以主张“谢绝自带酒水”。这道理很简单,我就是卖东西赚钱的,你自己带了我如何赚钱?假如允许随便自带酒水,万一再来个“上帝”要求“自备精致菜肴”,另一“弱势群体”要求“自带珍珠白米”,那我这酒店生意如何做?再者说,酒店作为合同一方还要为食品卫生负责,你自带五粮液大不了喝多了,如果自带假酒喝坏了身体,如何甄别责任?不论从哪个方面讲,酒店都断断没有为“自带酒水”开绿灯的必要。
作为合同的另一方,顾客面对“谢绝自带酒水”也不必大动肝火,动辄怒斥“霸王条款”。何谓“霸王条款”,你买水电气时,面对垄断商家别无分号——“从也得从,不从也得从”这叫霸王条款。吃点饭喝点酒这点小事,无论如何没有这么严重,“用脚投票”,这里不让你自带酒水,你可以到允许自带酒水的地方去享受。至于酒店卖的酒比超市的贵?当然贵了,酒店还给你倒酒提供服务了呢,为啥不能贵?
有人说,“谢绝自带酒水”是违法的——我到现在也不知道是违什么法,我只知道任何企业都可以根据自身利益来确定自己的服务对象和服务人群、制定自己的服务细则和方针,无人可以干涉。就像经常有大酒店立块牌子,“衣衫不整者禁止入内”,难道穿背心的人就不是上帝吗?当然不是,他们不是这个酒店服务的对象,因为他们不会成为酒店服务的乙方。难道法律不应该保护穿背心穿人字拖的人进入酒店吗?法律当然不管,法律保护的是合同被公正严肃地执行。
再回过头来说“开瓶费”的问题,如果未经告示,直接收取当然要受到指责(那个引发争论的官司就是因为酒店未告知而败诉的),但通常店堂都有告示,服务生也会提醒。“开瓶费”的正确说法应该叫“开瓶服务费”,商家的本意也并非是要赚这钱,而是借此约束合同另一方尽量使用本店酒水。即使商家一滴酒不卖,全凭客人自带,那也不过是把通常附加在酒水价格里的服务收费明晰化。商家利润来源主要来自两块——酒水菜肴之合理利润和服务收费。收服务费又有何不可?有号称长三角财经大报的报纸已经把这个问题引申到酒店里的酒比超市里的酒贵多少,还请了物价局的人来谈价格问题,他们难道不知道物价局对市场定价的产品已“无权过问”了吗?
动辄弱势群体,好像这社会只有强弱之分,除了压迫与被压迫就没有别的关系,其实大家不过是合同的甲方乙方,各有利益,但相互平等。我也不喜欢看“开瓶费”这样的把戏,但我很希望有牛气的酒店能够很客气地对自带酒水的客人说:对不起,我们这里谢绝自带酒水,请您到其他酒店用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