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9·11”绑架杀人案一审宣判
两人死刑一人死缓
本报讯 王萍、叶京、记者吴先华报道:近日,南昌市中院开庭审理了市民关注的省城“9·11”绑架杀人焚尸案,一审判处李志明、李龙死刑;判处李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3被告赔偿被害人家属7万余元经济损失。
去年9月10日晚,3人驾驶租来的桑塔纳轿车来到昌东镇光明村地段物色作案目标。被害人胡某(18岁)独自一人经过,李志明以请他带路为由将胡某骗上车实施绑架。3人将车开至南昌县蒋巷镇玉丰村地段,逼迫胡某说出家庭情况及其父亲的手机号码,向受害者父亲勒索3万元。9月11日凌晨,因未找到合适的地点藏匿车辆和人质,3人决定杀人灭口,在蒋巷镇北面一条河边将胡某溺水窒息死亡,之后将尸体运到新建县南矶山一荒地焚烧并掩埋。一审宣判后,李志明、李洪当庭服判,李龙不服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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