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拓玲)记者近日从市地税局获悉,为提高社会高收入者的纳税意识,加强税收监管,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税收新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今年1月1日至3月底,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市地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张处长介绍,为杜绝目前一些高收入群体偷、逃税现象,实现我国个人所得税由分类管理向分类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税制转换,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办法》规定纳税人在2006年度中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在今年1月1日至3月底的申报期限内,应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委托他人代理申报,须有双方签字的委托协议书、本人签名及身份证复印件作为依据。市地税局日前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群开展自清自查活动,4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在全市范围内对高收入人士、重点行业进行稽查、检查。对于年所得逾12万元,在期限内未办理申报手续的,情节轻微将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期申报的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有意识偷逃税者将处以应缴税款50%至5倍罚款;暴力抗税等情节严重行为,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