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月3日专电(记者 岳德亮)对于推销人员、出租汽车司机等,用人单位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这是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新规定。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明确其工种(岗位)和人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出,用人单位要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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