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东法院与宁波中院的判决依据截然不同,前者认定李广夫妇3年前是农民,在宁波工作居住3年后仍然是农民,因而按农民身份予以赔偿;后者认为既然这对夫妇已经在宁波工作居住了3年,就得按城镇居民看待,两者的判决标准恰恰凸现了现行法律的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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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宁波中院作出上述判决难能可贵。在江东法院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中院敢于作出有利于弱势者的改判,明确地表明了他们在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的价值趋向,同时也为浙江省作出相应的规定提供了一个法律文本。此判例所传达的福音不仅将惠及千百万在浙江打工的外来民工,也将惠及千千万万的浙江本地农民。
老实说,我对上述法律规定大不以为然,死亡赔偿金竟然可以按照人的身分来定高低,这种同命不同价的法律规定,只会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只会进一步加深原本已经深不可测的二元城乡差别。农民的命不及城里人的值钱,这难道是由他们创造的价值不同所决定的?一年的种田收入当然比不上一年的车间生产所得,但也不能据此得出人的生命是有贵贱之别的。否则就无法解释3岁小孩被撞死获赔32.7万元的判决结果,因为他还未为社会创造一分钱的财富。从终极意义上而言,生命都是平等的,而且是无价的。
尽管宁波中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并非完全基于这种认识,而是因为李广夫妇有在城里工作生活3年的事实因而将他们划归了城里人,但这一判例本身则让人看到了生命同价这一普世价值终于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既然农民身分能靠3年或1年的城市打工经历而改变,那事实上农民与城市居民的身分之隔就只剩下薄薄的一层纸了,一捅即破——既然证明了1+2=3,那么离证明1+1=2的日子也就为期不远了。宁波中院的这一判例的意义庶几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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