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日前就规范企业利润分配发出通知,要求在实行住房货币化改革后,省企利润不得用于为职工购建住房。
省国资委日前发出《关于规范省属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指出,省属企业的税后利润,应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次是提取法定公积金,省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10%的比例提取;一些企业根据情况,还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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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此次在文件中提出,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省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应按照省国资委的规定上缴;省属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也应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等。
文件特别强调,“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周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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