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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早产奶”将受重罚

  本报讯(记者王东亮通讯员曾星)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公告,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公告特别指出,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企业生产“早产奶”将被重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多次查处液态奶标注生产日期晚于实际生产日期的问题,但在乳制品(特别是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液态乳制品)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早产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乳制品行业的竞争秩序,同时也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公告指出,企业违反规定,继续在液态奶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J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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