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月5日讯
从1月10日开始,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计划外(临时或急救)临床用血送血费由医疗机构承担,送血费标准由医疗机构和血站协商确定,不得再向患者收取。近日,省发改厅和省卫生厅对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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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省发改厅和省卫生厅要求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血价格、配血费、储血费,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自立项目收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要制定用血计划,并储存一定数量的血液。血站按计划向医疗机构送血免收费用。
如果省血液中心及其三亚、儋州、琼海三个分中心向所在市以外的、具备用血资质各乡镇卫生院及农场医院紧急专车送血的(由医院或卫生院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送血费由患者负担,送血费由双方根据送血成本协定。(来源:海口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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