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勤荣为何8年翻不了案
■山西省高法信访处从未收到高的申诉信
■能否出示新证据是关键
◎文/本报记者 徐英
去年12月底,高勤荣将自己的申诉材料递交到了全国人大。他说,这些申诉材料不久就能转到最高法院,自己申诉就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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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曾于去年12月20日报道过高勤荣在狱中自我救赎的经历。出狱后的高勤荣继续申诉。高说,加在他身上的三项罪名“介绍卖淫罪、受贿罪、诈骗罪”是子虚乌有。
高在狱中8年一直坚持给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山西省高院等部门写申诉信,但杳无音讯。是申诉信没有送达还是法院不予理会?8年都没申诉成功的案子,高勤荣还有希望吗?高勤荣是否掌握能让该案重审的新证据?
山西省高法从未收到高的申诉信
狱中8年,高勤荣每月8封申诉信,至少写了768封,分别寄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山西省高级法院等相关部门,但没有任何消息。高说:“2003年两会期间,肖扬大法官曾经对我的案子作出了批示,‘谁家的孩子谁来领’,当时山西省高级法院的有关领导表示回去后一定处理这件事。但三年过去了,我并未听到案子重审的消息。”
■一问:高的申诉信“去”哪里了
申诉信从监狱科寄出,却没有到高院,究竟是在哪个环节上不“见”了?
是高的申诉信没有到山西省高院,还是山西省高院认为高的申诉够不上重新立案的标准?山西省高院信访处常女士告诉记者,该院2002年成立的信访处,就是针对刑事申诉而设。她印象中没有接待过“高勤荣”这个人,也没有接待过他的亲属,因为“即使亲属来了,我们也要记录他的名字”。常很肯定,没有收到过“高勤荣”的申诉信。而高勤荣所说的“告审庭”的工作人员也表示,他们未接到过“高勤荣”的申诉信。高的信都到哪里去了?
高勤荣告诉记者,其他服刑人员看到他写申诉信时曾告诫过他,写了监狱也不给送,当时自己不信,但现在开始怀疑,监狱到底有没有把申诉信送出去?
不过,高曾服刑的晋中监狱狱政科马科长对这一质疑予以否认,他表示,监狱不存在把犯人的信扣下来的情况,一般而言,服刑人员写的信,都会投递到一个信箱,然后再由邮政局的工作人员定期取走。
至于高勤荣的申诉信究竟是在哪个环节上不“见”了的,马表示,与监狱无关。
高勤荣能拿出重审需要的新证据吗
出狱后,高勤荣于去年12月中旬,带着血书、申诉材料来到北京,继续他的申诉之路。12月底时,他告诉记者,申诉材料已经找人递交到全国人大了。“由全国人大督促,我的案子就能到最高法院了。”说话时,高提高了语调,他似乎看到了些许的希望。
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介绍,高勤荣要想申诉成功,需要拿出新的证据或者证明原判决中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
但高勤荣的辩护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李肖霖律师认为,立案的可能性很小,这跟有否新证据无关。“9年前,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判了高勤荣13年。”李肖霖指出,例如,当年法庭认定高勤荣是“介绍卖淫者”,依据是高勤荣出现在嫖娼现场, “难道警察到了现场,也成了介绍卖淫者?”
高勤荣仍在坚持李律师不看好的申诉之路,而拿出新证据至关重要,高能拿出来吗?
■二问:“介绍卖淫罪”能否翻案?
法院当年没理会高勤荣“完整出示录像带”的要求。现在高能找到这个关键证据?
(以下楷体内容均摘自1999年8月13日,对高勤荣一案的二审判决书)
“1996年6月,被告人高勤荣到太原市和东大酒店看望在太原联系业务的深圳意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肖俊生、总经理张燕民时,提出为他二人找一个卖淫女。高通过电话联系到一叫明生(基本情况不详)的人找来一个卖淫女(基本情况不详),肖、张二人用其所带的摄像机录制了其二人嫖娼的全部过程。”
“证明该项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肖俊生、张燕民证言,证明被告人高勤荣通过明生为其介绍卖淫女及嫖娼经过;嫖娼时录相带及录相带定格照片证明二人嫖娼经过及张燕民和卖淫女赤身裸体时高勤荣进入房间的情景。”
高勤荣告诉记者,“当时我带着8岁的女儿一起去酒店看肖、张这两个朋友,没想到他们在嫖娼,还给自己录像。敲了半天才有人开门,知道他们在嫖娼后,赶紧把女儿拉到一边。当时那个卖淫女听到敲门就躲到厕所里去了,躲的时候把摄像机的镜头碰转倒了对着门口,还把我和我女儿拍了进去。最后法庭上在出示录像证据的时候,把我女儿的图像抹去了。”高勤荣反复强调,要是知道他们在嫖娼,怎么可能带着女儿去。
这段描述中与判决书的指控有一个出入:高说进房间时并没有看到卖淫女,但指控中却提到“卖淫女赤身裸体时,高勤荣到房间”。
高的辩护律师李肖霖回忆,庭审时公诉机关曾出示了一张图像定格照:“(经高勤荣本人证实,图像中那个只拍到从手肘到大腿以上部分的人是他)当时他从放着摄像机的电视桌前走过。而卖淫女光着身子坐在对面的床上。”
因高勤荣怀疑录像带被技术处理过,李肖霖曾要求法庭出示完整录像带,但法院没有理会这一要求。
李肖霖认为,判决书对高的指控中有“基本情况不详”的字眼,这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常识,有效的犯罪指控“基本事实必须清楚”和“基本证据必须充分”。而且连一个具体的犯罪时间都没有。此案发生在1996年,肖、张二人当时被抓了。如果高是介绍卖淫,为什么那时的警方笔录中,并没有出现高勤荣的名字?而在1998年才起诉?“谁在他们嫖娼时到了现场,谁就是介绍卖淫者?那么警方也不能抓嫖娼的了。”
既然法庭并未出示完整的录像带,高勤荣如何知道自己和女儿曾经在镜头里出现?
高解释说,当年运城警方在审查肖俊生和张燕民自嫖自录的录像时,曾看到自己和女儿出现在录像中,但法庭出示的定格镜头却没有女儿。“这录像带警方手里应该还有吧!有了它就能证明我的清白。”
但问题又回来了,能否拿到它,决定于案件能否重审。
■三问:2.5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贿款?
高勤荣的把兄弟有没有作伪证;有律师建议高拿出其母遗嘱以证真伪
“1996年7月份,被告人高勤荣受运城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副队长程建国之托,为其表弟王军学违法运输红塔山卷烟被河津市烟草公司扣押一事说情。在运城大酒店719房间收受王军学玉溪牌卷烟两条,价值720元,现金25000元。
证明该项事实的证据有:烟贩王军学证言及其表兄程建国当庭证明,为请托高勤荣给烟草公司说情,给高勤荣送二条玉溪烟及25000元;地区烟草专卖局局长董宝林当庭证明被告人高勤荣为王军学贩烟被扣一事说情,后来违法处理,及在此期间,高勤荣向其核问其背他人匿名告状之事……”
“这25000块钱,其实是程建国还给我母亲的借款,那是1996年,他要集资盖房,向我母亲共借了3万块,还差我5千块没还。怎么就成了我受贿呢?” 提起曾经的拜把兄弟,高勤荣说,“程建国以前管我妈妈叫“妈妈”。他表弟的烟被扣了,因为我认识河津市烟草局的董保林,他就让我去说情,我当时还问他,‘烟有没有执照’?他说有,我才去找的董保林。跟董保林说情时还说,不要违反原则。我一个记者,我有什么职权?如果烟真的没执照,那董保林也不能给办啊?”
2.5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贿款?高勤荣表示,虽然没打借条,但母亲的遗嘱中曾提到程建国的3万元借款一事。
高曾在看守所就提到这一证据,但没被理睬。
李肖霖告诉记者,高程两人之前的关系非常好,之间的钱也不分彼此,到底是怎么回事,外人很难搞清楚。
李认为,定“受贿罪”的关键是,高勤荣是否是“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利用了自己的职权?
为此,记者致电高勤荣曾经工作过的新华社山西分社《记者观察》杂志社得知,1996年到1998年期间,高勤荣是以借调的身份在这里供职,《记者观察》每隔半年向高的原单位——山西省青少年报刊社开一次借调函,但高不是《记者观察》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也没有与之签订合同。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山西省青少年报刊社属于事业单位。
但李律师强调,“高勤荣只是一名记者,他并没有支配烟草部门放行被扣烟草的职权。如果王军学给的2.5万元是准备用来行贿的,那么高勤荣也只是一个斡旋行贿人,不能以受贿罪来定罪;如果王军学给高勤荣2.5万元,只能说高勤荣有勒索的嫌疑。”
对此,其他律师不认同:“比如,一个主管教育的副市长虽然不直接掌管电力行业,但因为他是副市长,他在电力行业获取了利益,也可以视为滥用职权”。
该律师建议,与其在 “国家公职人员”身份上纠缠,不如拿出高母的遗嘱以证真伪。
高勤荣却还寄希望于把兄弟:“律师曾要求他们说出真相,他们说压力大。我出狱后,他说想来看我,我说,如果他实事求是地在法庭上讲上一遍,那我就原谅他”。
■四问:诈骗还是债务纠纷?
法院认定高勤荣诈骗了2万元,而证据之一是高勤荣打的领款条。
“1996年3月高向运城大酒店介绍了深圳意盛实业有限公司推销的一次性客房卫生用品,同年6月,意盛实业有限公司给运城大酒店发了价值122877元的货物,运城大酒店付货款50486.8元,尚欠72392.2元。1997年5月29日,高到运城大酒店见到总经理王志刚,谎称深圳意盛实业有限公司欠他个人的钱,从剩余的货款中给其2万元,骗得王志刚信任,从运城大酒店提走现金2万元。
“证明该项事实的证据有:运城大酒店的报案材料称被高勤荣骗走2万元;王志刚、杜大来(运城大酒店副总经理)当庭证明被告人高勤荣告诉他们深圳人欠他的钱,从大酒店深圳账上代领2万元的事实经过;张燕民、肖俊生证言与高勤荣无经济往来;书证领条……”
高说,运城大酒店的总经理王志刚在高勤荣被捕前6天报的案。他认为自己与王志刚之间是债务纠纷,“1997年,我们单位集资买房,我母亲给了我4万块钱,住在运城大酒店的时候,4万元被偷了,我报案后,警察破不了案,我又着急回太原。因为认识运城大酒店的总经理王志刚,所以我就跟他说,我住在你这里把钱给丢了,我着急回家,你看能不能借我2万块钱?他说行啊,你给打个条吧,我就给他写了个条。他也签字同意了。”
而法院对这2万元的认定是,“虚构事实,骗得2万元”,定为“诈骗罪”。
李律师跟记者描述这张“借条”:“在领款单上的姓名栏内,高勤荣填写的是张燕民,在领款人栏内,也明确填写是高勤荣‘代领’,这根本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认为,在高勤荣打了领款单的前提下,根本不具备主观上想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高勤荣与运城大酒店之间顶多是民事债务纠纷。
记者问高勤荣,“那2万元还了吗?”高勤荣说,“没有。他们1998年把我抓起来了嘛,我怎么还?抓了我也就不要还了;再说,我在他那里丢了4万元,他怎么就不管了?”高认为,即便是把钱还上了,还是会给他定上这条罪名的。
就高勤荣一案中的问题,记者找到高勤荣一案的主审法官王金梁,他表示在新闻处同意之前不接受记者采访。而新闻处的姚处长则干脆说,“案子过去8年了,再谈没有意义”。
(责任编辑:安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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