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2006年12月30日,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阿拉山口支行副行长孙珩琪案二审宣判,被告人孙珩琪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经审理查明:孙珩琪挪用公款近两亿;自2000年至2005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20.5万元。 |
中国农业银行阿拉山口支行副行长孙珩琪挪用公款、受贿案二审结案。2006年12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孙珩琪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博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杨帅军找到被告人孙珩琪要求向阿拉山口支行贷款,但孙珩琪称按规定博钢公司不能贷款,后又主动向杨帅军提出可以帮其融资。2003年7月,孙珩琪以个人名义与杨帅军签订了5份融资协议,合计约定融资66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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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孙珩琪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密押和汇票申请公司印鉴,私自以阿拉山口支行的名义开具10张金额共计1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除去贴现费用280万元外,套取贴现融资9720万元。
以上两项,被挪用的公款截止案发尚有1.91亿元未归还。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孙珩琪于2000年下半年至2005年春节前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屯河公司国际合作部经理张学谦贿赂2万元、泰德公司经理胡志安贿赂2万元、金口岸公司陈也贿赂5000元、个体户杨为光贿赂16万元,共计20.5万元。(作者:王书林汪波)(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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