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
现将我部办理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汇报如下:
一、承办建议的基本情况
2006年,我部共承办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362件,比去年增长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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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代表提出的建议数量多、质量也有所提高,代表建议覆盖面较广,几乎涵盖了所有民政业务。许多建议反映了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为民政工作中难点、热点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机遇,有利于改进民政工作,推动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
我部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过程作为了解民意、为民服务的过程,作为博采众长、提高工作水平的过程,截至9月14日,代表建议全部办理完毕。
二、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有关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社会救助类建议共91件,占总数的25.1%。城市低保和特困户生活救助仍然是代表关注的重点,代表呼吁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工作,加大财政投入,不断提高低保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也受到关注,部分代表建议设立专项资金,确保农村五保供养经费。针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看病难、住房难等问题,代表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基层政权建设。这一类建议共52件,占总数的14.4%。其中,村委会选举立法和修改村委会组织法的建议相对集中,这表明随着村民自治的实践进一步深化,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矛盾开始显现出来,急需从法律上进行规范,同时,村民自治实践中积累的一些成功经验也有待于在法律层面进行确认、总结。完善社区法律体系,加强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区,重视社区特殊困难群体的保护,预防社区未成年人犯罪,发展社区教育也是代表普遍关注的问题。
(三)军人抚恤优待安置。这一类建议共48件,占总数的13.2%。代表主要关注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标准等问题,呼吁积极稳妥地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适度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建立定期增长机制,扩大中央财政保障的优抚对象范围。
(四)社会福利事业。这一类建议共44件,占总数的12.2%。代表建议加强社会福利事业的法制化建设,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尤其是针对老年人福利事业,强烈呼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机构,加快老年福利事业建设步伐,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针对以上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我部明确要求具体承办司(局)认真进行梳理归纳,分析研究,对于可行的建议,积极吸收采纳,对于暂不可行的建议,向代表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吸收采纳代表建议改进工作的情况
我部认真吸收采纳代表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一)刘希光等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基层社会救助体制中存在的严重失调问题的建议”(第4518号),指出基层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力量不足、经费紧张问题亟待解决。根据刘希光等代表的建议,我部积极督促各地解决好基层救助力量和工作经费问题。一是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今年我部开展了一次较大规模的城市低保督促检查活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的基础上,由部领导带队,有关司(局)组成3个检查组,分赴黑龙江、辽宁、江西、江苏、广西、湖北六省(自治区)进行抽查。通过检查,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基层救助工作力量,落实好相应工作经费。二是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在工作经费方面,湖北、陕西确立了按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3%列支工作经费的机制,重庆、江西、新疆则建立了工作奖励机制,效果明显;黑龙江、江西、湖南等省在基层救助力量配备上也进行了很好的探索。通过《社会救助工作简报》等形式,我部向各地介绍他们的做法,推动解决有关问题。三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基层社会救助编制和人员经费问题的解决涉及编制、财政等多个部门,仅靠民政部门一家是无法解决的。我部正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呼吁构建稳定的社会救助基层支撑平台,使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真正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把这项惠及数千万贫困群体的好制度建设好、维护好、运行好。
(二)彭镇秋代表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国社会捐赠工作的建议”(第1045号)中提出个人慈善捐赠减免个人所得税问题,并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分析。同时,彭镇秋代表还对立法、募捐管理等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我们认为,代表的建议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具有前瞻性,需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
关于慈善立法问题。我们采纳代表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慈善立法工作。目前,我部正加紧起草慈善法,力求通过立法规范我国募捐市场,明确捐助主管部门、募捐主体、募捐范围、规范捐赠款物的管理与使用及法律责任,加强对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监管,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度。
关于慈善捐赠税收优惠问题。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我部积极推动现有慈善捐助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宣传税收优惠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将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更加切合我国实际的、科学合理的个人和企业捐赠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关于社会募捐管理问题。代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具有前瞻性,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将把社会能够自我管理的事务交给社会去承担,切实解决政府职能缺位、越位和错位的问题。政府的职责将主要集中在确立制度,规范权责、执法监督和提供服务等方面。对社会捐助来讲,我们将把主要精力放在完善法律法规,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培育公益组织,建立激励机制等方面。目前工作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具体捐赠行为,出台一些实实在在的捐赠优惠政策,落实公示制度和督查制度等。从长远看,政府必须从劝募以及主要受赠主体位置上逐步退出,把注意力集中到扶持和规范公益事业上来。政府的角色是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公益事业的管理。政府应当有专门的行政部门负责规范社会捐助活动和公益事业。
(三)程贻举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的建议”(第6121号)。我们认真梳理了三年来工作的开展情况,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构想和“十一五”规划方案的具体要求,列出问题,分析比较,再次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和思路。考虑到国务院于2003年8月1日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等并无与现行法律冲突之处,基本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能够适应一般情况下开展救助工作的要求。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也确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对于社会力量参与这一部分也有待充实。
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在程贻举代表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未来救助管理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将2006、2007年救助管理工作重点集中在:(1)争取国务院重视和支持,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办法》;(2)探索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的途径,完善监督管理办法;(3)强化救助、保护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员队伍基础素质、专业素质建设。
(四)胡亚芳等8名代表提出“关于做好‘大陆新娘’工作的建议”(第4402号),我部认为代表所提建议可行,积极予以采纳。围绕做好“大陆新娘”工作,我部已向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建议建立涉台婚姻工作联系机制,加强涉台婚姻管理力量,拓展两岸民间组织联系渠道,争取“大陆新娘”在台权益。我部已经编写完成《两岸婚姻政策指南》,介绍有关大陆配偶在台居留、就业及婚姻登记等方面政策,指导大陆配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该指南将通过各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免费发放给当事人。2006年11月底,我部将组团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名义赴台,就保障“大陆新娘”在台权益问题与台湾有关方面作进一步沟通,推动台湾方面改善歧视性政策。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台湾方面的沟通与交流,不断改善“大陆新娘”在台工作、生活环境。
四、办理过程中结合代表建议开展调研情况
自1998年以来,我国的撤县设市工作暂时停止,至今已有8年。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建议,要求恢复撤县设市工作。2006年,民政部将恢复撤县设市工作列为民政部重点建议。2006年9月18-28日,民政部邀请全国人大代表王跃胜、陈晓萍就撤县设市的有关问题赴四川省、福建省的6个地级市(自治州)进行专题调研,并在四川省射洪县、小金县,福建省福州市、晋江市、石狮市召开了座谈会,与当地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交流、讨论,深入细致地了解情况,调研范围广泛,内容丰富,听取意见较为全面。调研组成员分析总结利弊得失后一致认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是必然趋势,因此,目前重新恢复撤县设市工作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五、与代表联系沟通情况
我部在办理建议过程中,采取电话联系、登门拜访等多种形式与代表沟通,力求全面理解代表所提建议,给代表一个满意的答复。今年有4名代表对建议的答复表示“不满意”,我部对此高度重视,责成有关人员迅速与代表沟通,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赵地代表对“关于修改‘婚姻登记条例’或制定新的‘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的建议”(第2264号)答复“不满意”,我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立即与赵地代表联系,希望能当面说明有关情况。由于赵地代表当时出国在外,其秘书希望我部形成文字材料,先作书面沟通,如果赵地代表认为仍有必要进行当面交流的,再与我部联系。2006年10月20日,我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将书面解释材料传真给赵地代表秘书。2006年11月9日,赵地代表的秘书致电我部,认为我部的解释材料全面翔实,她非常满意,表示不必当面沟通了。
李铭陶代表在第7419号建议中提出,“希望民政部能出台‘老年证’可在全国各地有效使用的规定,或由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作、发放‘老年证’,以保证老年人在全国各地同样享受‘老年证’给予老年公民的关爱和优惠的权利。”我部对建议的答复是,出台适用于全国的老年证“目前时机还不是十分成熟”,对此,李铭陶代表不满意,希望我部重新办理。2006年9月26日,我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与李铭陶代表进行电话联系,李铭陶代表表示愿意在10月10日后同我部有关同志面谈此事。10月10日,我部按约再次同李铭陶代表取得了联系,李铭陶代表表示愿意到民政部机关面谈。为表明我部对人大代表的尊重及对办理代表建议的重视,10月13日,我们专程前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向李铭涛代表送交了《关于老年人优待工作进展情况有关说明的函》,并对目前“老年证”办理情况及今后的工作计划作了详细说明。李铭陶代表在听取解释后,表示对建议的再次答复“很满意”,并对民政部处理代表反馈意见的高度负责态度表示赞赏。
徐景龙代表在“关于殡葬方式改革的建议”(第2330号)中提出对土葬和火葬的方式进行调查研究,比较哪种方式节约资源,在殡葬方式上不搞一刀切。我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于2006年8月29日电话联系了徐景龙代表,就其提出的殡葬改革方式的建议作了说明和解释。同时,向徐景龙代表详细介绍了目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和基层民政部门的工作情况。徐景龙代表对我们的说明和解释工作表示满意。
六、办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以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办理建议。我部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每年都召开专门的交办会议。今年于4月下旬召开了代表建议交办会,各业务司(局)的司(局)长、综合处处长参加会议,窦玉沛副部长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各承办部门充分认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抓紧抓好。我部李学举部长非常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多次对建议办理工作做出批示。今年6月,李学举部长专门给全国人大代表刘晓同志写信,对刘晓代表几年来一如既往地为民政事业建言献策表示感谢。
(二)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办理责任制。早在1995年,民政部就制定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民办发〔1995〕5号),对办理建议的范围、办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办理工作的程序和职责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我部在建议办理工作中,做到了层层落实,专人负责。民政部建议办理工作由分管办公厅的副部长负责,办公厅由一位副主任负责,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建议办理过程的组织协调。各业务司(局)明确一位领导亲自抓,司(局)综合处负责将办理建议工作落实到处,业务处落实到人。建议一般由业务骨干办理答复,提倡处长、司(局)长办理答复。加强建议办理工作的审核把关,处、司(局)、办公厅、部领导层层审核,层层把关,对达不到办理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
(三)注重效率,保证建议办理质量。我部严格按全国人大的要求,要求各司(局)承办的建议必须在6月14日前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最迟不得超过9月14日。对于会同办理(主办)的建议要求自收到协办单位意见5日内办理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办理工作。同时,通过承办司(局)、办公厅、部领导层层审核把关,确保建议办理质量。在给代表的答复函中,避免使用老话、空话、套话,不回避问题,不敷衍了事,不流于形式。对代表建议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要列入建议办理的后续程序,要求具体承办人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代表通报。
(四)加强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办理经验。多年来,民政部办公厅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督查范围,作为督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通过《督查工作》简报向全部通报建议办理的情况和进度。通过督查,对业务司(局)办理建议中遇到的问题,办公厅积极协调,出主意,想办法,为各业务司(局)办理建议创造良好的条件,使建议办理工作进展顺利。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要求各承办司(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把文字答复与电话沟通、上门走访、联合调研等方式结合起来,增强办理工作的主动性。凡是建议所提意见应当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落实;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制定计划,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与有关方面协商,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或者不需要解决的,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我部把建议办理工作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与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结合起来,与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使办理工作取得了切实成效。
代表建议是代表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思考总结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对民政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和促进作用,我部对代表的真知灼见认真对待并充分吸纳。在确保所有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的同时,十分重视抓好建议内容的落实,做到答复有切实内容,落实有切实措施,并结合我部工作实际和民政事业发展现状,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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