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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景华庭:延迟交付拒绝赔偿

  今日商报报道

  业主李先生致电本报,其于去年6月份在秦淮建设交了10多万首付的房子至今无法交付,开发商还以提高房价要挟不能索赔。

  2006年6月8日,李先生在秦淮建设付定金5000元,以4641元/每平米的价格购买了大明路与永乐路交汇处的丽景华庭的一处房产。

从此关于房子的噩梦开始了。当年的7月28日,李先生在开发公司总公司处付了140841元首付款。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此房是别人所退的现房,因此不能马上拿到房子。由于李先生属于第一次购房,不知其操作程序,因此当时没和秦淮建设签定购房合同。同时,李先生认为,应该有告之义务的该公司销售处当时也没明确告诉他应该签定合同。工作人员当时只是说房子不能马上交付,但最晚不超过8月30日,并开了一张5000元和一张140841元的发票给李先生。8月底李先生打电话过去要求交房时,开发商以“大证”没办好为由推脱,并说9月中旬交房。但是,等到9月中旬李先生再次致电丽景华庭售楼处,工作人员以同样的理由告诉他10月上旬才能交房。就这样从9月到12月初,这套房子一直被开发商藏的严严实实。期间,有人告诉李先生,该套房可能“一房两卖”,有可能在此房的退房手续还没办好的情况下,开发商把房子卖给了李先生,并为了逃避法律风险,故意没有和李先生当场签定购房合同。

  现在,李先生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并赔偿一定的延迟交房赔偿费用。但秦淮建设的工作人员认为该房“一房两卖”不是因为他们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房产局的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存在赔偿问题。一工作人员声称,交房可以,但如果李先生坚持要索赔,他们会提高房价,以现在的市场价格5800元至6800元/每平方卖给李先生。李先生认为当时没签定购房合同完全是个阴谋,作为房地产业的经营者故意不和购房人签合同并以此要挟不要追究赔偿问题。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该购房过程中,实际上颠倒了签约与付款的顺序。这种条款把购房者置于非常不利的境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同时,购房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在收取原告购房预付款后,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导致原告的利益遭受损失,但因原、被告未签订合同,在法律上也是一个较为尴尬的案例。

  但这涉及一个诚信问题,在所有的经济交往中,“诚实信用”是一个帝王条款。如果诚信的基础不存在,也就谈不上交易安全。购房者和开发商都应诚实信用,对于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要签订合同,注意保存相关单据,仔细阅读并弄清合同条文;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能忍气吞声,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使违约方信守合同,才能使房地产开发商规范经营,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如果都能在一开始就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才会赢得良好的信誉。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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