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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师向女儿“讨房”

  自掏腰包,用女儿的名义贷款买房,却被女儿、女婿一口否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日前,退休教师管某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确认房屋所有权,河东区法院经审理,判定管某为该房的实际所有人。

  案情回顾

  原告管某为某职业技术学校退休教师,其女杜某某和女婿张某某与其居住在本市河东区华龙道一小区相邻的两幢楼内。

管某诉称,其女杜某某与女婿张某某于2000年11月登记结婚,登记当月,二人以组合贷款形式购买了位于该小区3号楼的一个单元,作为结婚用房,当时,该房登记在女婿张某某名下。

  由于只有这么一个女儿,管某考虑到住在一起比较方便,于是在该小区内也给自己选了一套住房。因管某已经退休,无法办理贷款手续,经女儿、女婿同意,她与小两口商定,以女儿名义办理购房贷款手续,待房款还清后再将房子变更到自己名下。此后,管某支付了首付款5.7万元,并在购房后的两年多时间内每月偿还贷款,直至2003年9月将贷款本息全部还清。

  然而,就在该房应当变回原告所有时,女婿张某某却以该房是其妻子贷款购买,且购于二人婚后为由,拒绝变更房产产权。为此,管某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

  庭审焦点

  庭审中,被告杜某某承认了母亲管某的说法并同意母亲的诉求,而其夫张某某则辩称,由于讼争房是他与妻子婚后购买,且购房款由他与妻子共同支付,因此该房是夫妻二人的婚后财产。即使是他们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的,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出资也应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应讨回。据此,张某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该案应着重审查讼争房的实际出资情况,以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为根据,结合案情,做出符合证据规则又不悖日常生活逻辑的准确认定。

  经审查明,诉争房首付款根据证据应为原告支付,其后的每月还贷情况,虽然还贷单据上有的为其女杜某某签名,有的为其亲笔签名,但单据全部为原告持有,并由其向法庭提交,而其女婿张某某虽辩称这期间的还贷款均是其妻杜某某从其工资卡中取钱支付的,但不能印证原告用其偿还讼争房贷款的事实,同时也不能证明被告支取工资的款额与原告偿还贷款之间的必然联系。

  根据一般的生活知识,谁付款谁持有票据来看,虽然原告与二被告系母女、岳母女婿的关系,但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资料也不可能随意让他人保管,因此,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院认定贷款部分也应是由管某自行支付的。法院综合分析认为,该诉争房的购房手续虽为杜某某所办,但根据多项证据可认定原告才是诉争房的实际出资人,因此,法院判令该房为原告管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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