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子晚报》报道,江苏拟修法禁止婚内强奸,修改江苏省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初定进入明年省人大的立法计划。
国家权力进入家庭,充当弱势妇女的保护伞,着实让人激动不已。若此项法案得以通过,江苏的妇女权益维护工作必将得到飞跃性的进展,但同时,不知今后江苏省每年要增加多少“强奸犯”和“强奸犯”家属,有多少家庭为此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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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承认,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对妻子造成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修法禁止“婚内强奸”,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苦用心也值得充分肯定。但是,国家法律永远无法了解清楚一对夫妻之间是否愿意性爱和性爱方式以及性爱次数。简单地说,法律无法安排夫妻性爱。
具体说,首先,天下没有夫妻没点矛盾冲突的,若是老婆们动不动就拿“强奸罪”威胁老公,家庭生活还有得过吗?那时候,法律定会成为一位无形的第三者,插足在夫妻双方之间。婚姻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使夫妻的性需要得到法律肯定而稳固,而“婚内强奸”入法,将首先瓦解这种稳固。其次,“婚内强奸”的取证也是个问题。夫妻生活本来就包括合法的性行为,怎么区分哪次是强奸,哪次是合欢?有人说,可以验伤,看有没有搏斗痕迹。但法官们应该会比较为难,如何区分夫妻之间剧烈的性行为痕迹和“奋起反抗”的搏斗痕迹?再次,若一位老婆告老公婚内强奸成立,成为强奸犯家属后反悔撤诉,会不会有扰乱司法程序之嫌?
当然,并不是说已婚妇女合法性权利就不应该得到保障。如果丈夫“强迫的性行为”造成伤害,达到法定标准的话,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法律应该制裁的,不是性行为,而是使用暴力进行性行为,是暴力本身。
有专家说,倘若将“婚内强奸”一概犯罪化,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是毫无疑问的,反之则只会导致可能的个别公正的丧失。在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大前提下,公权力最好还是先别上百姓的床。F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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