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党委正式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所队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明确基层所队长问责制,规定凡发生包括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等五种情况的,所队长要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
(详见今日快报)
在我看来,这个问责制遗憾不少,很难成为根治基层警察滥权的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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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破了,指标完成了,警察受表扬,领导可升迁,大家可以弹冠相庆。在如此的压力与动力之下,动用刑讯逼供这类的手段,对于警察与基层领导而言,带来的利益要往往大过可能产生的风险。其实,所有的警察滥权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归根到底都是风险过低。而这样的现实,恰恰就是因为相关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
还以如何防止刑讯逼供为例,这些年法学家们开出的良方其实并不少,比如,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允许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场等等。问题是,这样的建议,要么停留在纸上争议阶段,要么只是个别地方偶尔作为试点,根本得不到推广的机会。
与此相应的是,对于刑讯逼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的呼声,仍然无法得到落实。试想,如果不能由侦查机关证明自己没有实行刑讯逼供,那又怎么可能改变基层警察重刑化的倾向呢?
(单士兵 江苏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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