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公安部5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4种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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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记6分的主要违法行为有: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等12种行为。
一次记3分的违法行为主要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不按规定超车的等14种行为。
一次记2分的主要违法行为有: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等12种行为。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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