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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养父来我养母 母亲讨要“合养权”

  编者的话

  父母老了,由子女赡养,此乃天伦,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赡不赡养,是个法律问题;如何赡养,也是个法律问题。很多家庭往往是这种情形,两个老人,分别跟随不同的子女生活,被人为地分开。宽容的老人往往不计较,忍受着老“牛郎织女”的生活。

可是,也有较真的老人,看看下面这个案例,老“牛郎织女”是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案件粘贴

  陈女士和丈夫都是退休职工,夫妇俩膝下有两个儿子。退休后,丈夫不幸患上了老年性痴呆症,而陈女士自己也年老体弱,两人都需要子女照顾。2004年底,陈女士召集两个儿子商议养老问题。经过协商,她和儿子达成协议,自己和老伴由两个儿子分别赡养。协议签好后,陈女士夫妻俩各自跟随两个儿子生活。但是不久问题就出现了。陈女士和丈夫恩恩爱爱,共同生活了几十年,而现在却要各吃各的饭,自己也不能亲自照顾丈夫,陈女士感到非常痛苦。陈女士和儿子们商量撤销协议,自己和丈夫共同生活,但儿子们不同意。于是,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3人于2004年底签订的协议书。大儿子认为,签订协议书是母亲在年老体弱无法照顾父亲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来的,是经过家庭会议协商决定的,而且协议书是真实有效的,所以不同意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和两个儿子签订的协议书实际是一份赡养合同,合同内容的约定,明显不利于陈女士夫妇,显失公平。2006年12月26日,该法院判决,撤销陈女士和两个儿子签订的协议书。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律师说法

  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说来好像谁都知道,是个多余的话题。可是,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做到正确赡养老人的,却不一定很多。平时,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年轻人这样说自己的父母,有好吃的、好穿的,不知还要啥?其实,这些年轻子女在满足年老父母物质上的需求后,忽视了老年人在物质保障之外的另一种需求——精神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据此规定,对老年人的赡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上供养;二是生活上照料;三是精神上慰藉;四是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后三个方面应当主要属于精神层面,即对老年人的赡养包括精神赡养。这不仅是做子女晚辈的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义务。本案中,陈女士的两个儿子与陈女士签订协议,约定将陈女士夫妇分开赡养,这只是解决了二老的温饱问题,却未考虑母亲精神上的需求。由于两个儿子实行“分父分母”进行赡养,造成了陈女士作为妻子不能与生病的丈夫共同生活、对其进行照料的尴尬局面,由此给陈女士精神上带来痛苦。因此,该协议对作为老年人的陈女士夫妇来说是很不利的,严重影响了陈女士的晚年精神生活。该协议书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最终被法院撤销是很正常的。(本期说法嘉宾: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肖礼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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