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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门突开摔死乘客 公交赔7万

  一起公交车未停稳导致乘客被摔伤死亡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昨日,武侯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公交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1224元。

  交警认定死者负全责

  说起老伴的突然离去,63岁的汤继根老人神色黯然。

汤老称,去年5月13日下午6点多钟,老伴李先菊乘坐牌号为川A39473的公交车回家,当车行至商贸大道二段228号时,由于前车门失去安全性能,导致车未停稳前门就开了,致使正要下车的李先菊摔跌到马路上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赶到勘查现场后认定:受害人李先菊违反“机动车行驶中……不得跳车”的相关规定,确定受害人李先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交管部门曾对事故车辆进行过技术鉴定,并下发了技术鉴定书:驻车制动器失效,该车经上线检查,整车不合格,前小灯、左后转向灯、后制动灯信号失效,左后倒车灯、右前转向灯破损。另据查实,此车属成都川蓉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蓉公司),当时的驾驶员姓冯。

  打广告找证人对簿公堂

  “你们可以通过诉讼寻求支持。”经高人指点后,汤老和子女们开始着手调查搜集证据,为起诉公交公司作准备。为了寻找当日出事的目击证人,他们不仅沿肇事公交车途经的地方四处张贴寻目击者的广告,同时还到电视台打广告寻找证人。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两名热心正义的市民站出来,对当时的情况进行了描述。7月7日,汤老及子女一纸诉状将川蓉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他们各类费用共计138000元。

  车辆不合格公司担主责

  昨日,经法院对“李先菊系驾驶员在受害人要求下车而车尚未停稳便打开车门,致使李先菊在下车时摔伤致死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李先菊乘坐川蓉公司的营运大客车,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首先应当使用合格的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而川蓉公司用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进行运营,这是造成李先菊摔伤致死的过错之一。其次,驾驶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应当知道车辆在未停稳时不得打开车门让旅客上下车的基本操作规则和常识,而川蓉公司的驾驶员却违背这一基本操作规则和常识,致使李先菊在下车时从车上摔下受伤致死。另外,李先菊在车未停稳时便下车,对此事故也有一定过错。川蓉公司应对李先菊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武法记者庞山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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