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庭长不能随意改变合议庭意见
新华网济南1月6日电(记者田雨、赵仁伟)正在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逐步实现合议庭负责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表示,建立合议庭负责制,正确处理好落实合议庭审判权与加强对合议庭的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问题,重点在于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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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表示,明确职责,就是要真正改变合议庭“合而不议”和“议而不判”的现象,合议庭成员要共同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共同负责,裁判文书要由合议庭成员核稿,共同签名,共同承担责任;庭审结束后要及时合议,形成合议意见,始终贯彻共同审判,共同负责的指导思想。
曹建明说,建立合议庭负责制,就是要充分尊重合议庭的合议结论,院、庭长参加庭务会、审判长会议讨论案件,可以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予以监督和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但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院长、庭长直接行使审判权,应当通过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方式。他表示,加强管理,就是要正确处理合议庭直接裁判与院长、庭长审核之间的关系,按照逐步落实合议庭负责制的要求,结合案件类型和案件处理方法,将审判管理与监督者审核和签发裁判文书权限制度化;要选好合议庭审判长和实行审判长定期选拔制,建立公平有效的针对审判长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评查体系;要实行合议庭组成人员流动制,加强法官在合议庭之间的流动;院长、庭长要通过旁听庭审和列席合议庭评议案件及时、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合议庭审判。
曹建明说,强化监督,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审判透明度,落实审判公开,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与其诉讼权利相关的审判信息,进一步方便当事人监督;要严格执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回避制度;院长、庭长要及时指导合议庭正确行使裁判权,强化审判业务监督;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切实加强审判纪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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