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
本报讯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国家质检总局对回收食品范围做出明确界定: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和已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发现企业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