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下发国有煤矿管理指导意见,董事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
本报讯(记者马力)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北京市安监局昨日公布了《北京市加强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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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文件提出,北京要坚决遏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2007年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要比2005年下降20%左右,降到1.5以下,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要比2005年下降30%以上,实现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为保障煤矿工人的利益,这份文件赋予了井下职工10项权利,包括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等。而煤矿不得因为这些原因扣发职工工资,或辞退职工。
同时,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正规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新上岗后还要与老工人签订至少1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发挥老工人的“传、帮、带”作用。
此外,为加强煤矿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该文件还对各级管理人员的下井次数作出了规定,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不少于5次,矿长每月不少于8次,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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