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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言论权,谁更重要?

  隐私权与言论权,谁更重要?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1-7 0:17:41 ·来源:新京报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美国任何一个小学生都能把这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里的名言背得烂熟于心。

  可是言论自由这个东西,说来容易,做起来还真不是那么一回事。比如说,保护隐私权的要求就常常同言论自由权起冲突,怎样衡量这两种权利就成为了一件难事。

  例如最近沸沸扬扬的“华盛顿宝贝案”,就是一个例子。2004年国会山的女职员卡特勒在自己的博客“华盛顿宝贝”上公布了自己的香艳事迹,涉及到美国国会和行政机构的多位人士,从而引发了一场尴尬。一位私生活遭到披露的议员前法律顾问愤而提出起诉,声称杰西卡的博客侵犯了自己的个人隐私。

  本来这个案子看起来似乎清清楚楚,未经许可在网络上披露人家的隐私,看起来确实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但是美国这个地方确实很特别,在欧洲可以轻易审结的案子,美国的法庭却犹疑不决。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杰西卡祭出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大旗,而美国人对个人自由历来要比欧洲人更看重一点。杰西卡用下述言论为自己辩护:她的言论揭示了华盛顿盛行的权力与性之间的舞蹈。因此她的言论属于受到宪法保护的政治性言论。

  当然,如果你去浏览“华盛顿宝贝”的话(大量的香艳描写),你会觉得杰西卡的这番话是在搞笑,而美国的司法机构是一群毫无幽默感一本正经的官僚。但是他们认为必须“审慎”的是:一个人当然有保护其名誉免于不当侵犯和伤害的权利,但是凡事趋向极端便有危险,保护名誉固然有其独特价值,但是如果因此而妨害“言论自由权”的话,对美国人而言,却有得不偿失之感。

  在美国,有一批司法界的人士是相信公共言论自由没有限度的。当然这不是说,他们认为什么都可以说,而是指有关公益的言论、对公共事物的讨论应当受到更多的保障,即使是它们以多么不受欢迎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使是这种权利遭到滥用也是如此。在美国,这种绝对主义的思想也影响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某些法官。例如戈德堡法官曾称:“依我之见,宪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赋予公民一种批评官员的职务行为的绝对、无条件的特权。”也就是说,只要涉及到公共事务,言论自由应该受到优先的保障,而个人名誉必须有一定程度的容忍。

  这些法官的理念在于:限制的滥用与自由的滥用一样有害,而且人类有关滥用限制的历史要比滥用自由的历史长得多,有关限制自由的经验要比保护自由的经验多得多。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已有的判例将为以后的司法立下规矩。因此美国司法机构在“华盛顿宝贝案”上的审慎,也就不奇怪了。

  巴东(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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