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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放劫匪吃官司

  据《信息时报》报道公交车上被抢,司机受威胁放走劫匪有没有错?一起乘客状告公交车司机放走劫匪的失职违约纠纷,历经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法官最终认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司机只有提醒等责任,没有当场抗击的义务。

  司机放走劫匪乘客索赔

  2006年3月19日,湖南姑娘成某乘坐从广州流花车站开往番禺市桥的301快巴被抢走手机,同时,这伙人要司机停车让他们下车,该车司机便两次停车让这伙歹徒下车。此后,成某找到301快巴所在的番广公共汽车公司理论,指责司机“放走”抢匪,要赔偿她的损失。但汽车公司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成某将公交公司告上广州番禺区法院。

  受威胁放走匪徒该不该?

  该案开庭审理中,成某认为,自己买票上车和公共汽车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司机在将自己运送到目的地的过程中,应该负责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在自己被抢后,要司机报警,司机居然停车将劫匪放走,这是失职和违约行为,公共汽车公司应赔偿自己的损失。但番广公共汽车公司认为,事发当时迫于8名男子的威胁,为了乘客的安全,司机不得不停车开门将劫匪放走。

  法院:司机没抓贼义务

  番禺区法院一审认为在没破案前,只有成某一方说法不足以证明其被抢劫,以证据不足判决成某败诉,成某随即上诉到广州中院。广州中院终审虽认定成某被抢确有其事,但结果依然是番广公共汽车公司赢了官司。法院认为,因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范畴,成某应报警由警方破案后挽回损失。司机出于自身及乘客的安全被迫停车,是合理措施,因为司机不具备在面临刑事犯罪时立即反抗的义务,他的义务仅是民事方面的提醒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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