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项涉及“恶意软件”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三际无限公司赔偿原告阿里巴巴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余元。 阿里巴巴公司的起诉称:三际无限公司向公众提供“奇虎安全卫士”(又名“360安全卫士”)软件,将“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所谓恶意软件,将其描述为“强制安装、浏览器劫持、干扰其他软件运行、无法彻底卸载”,用户按照“奇虎安全卫士”软件的提示操作时,“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在默认的情况下被删除,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
阿里巴巴公司认为,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阿里巴巴公司对“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损害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际无限公司认为,“雅虎助手”存在强制安装、难以卸载、干扰其他软件运行和劫持浏览器的情况,符合恶意软件的定义。“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并未将“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恶意软件,仅将相关系统进程提示为“危险”,该提示具有事实根据,客观合法。
二中院审理认为,三际无限公司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将“雅虎助手”描述为:“软件类别:有潜在风险的;恶意表现:强制安装、干扰其他软件运行、浏览器劫持;危险级别:中”,并将“雅虎助手”默认选中被清除,还在媒体上宣传“雅虎助手”是恶意软件。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审理法官说,将同业竞争者的产品称为“危险”应当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三际无限公司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将“雅虎Widget”软件标注为“危险”,并将其默认选中被清除,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新华网北京1月6日电(记者李京华)来源:新华网(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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