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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官员复出,不必大惊小怪

  原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2005年11月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辞职。2007年1月5日下午,解振华的名字出现在国家发改委网站最新领导名单中。最新的消息来源说,解振华分管的领域已经确定为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这也是他最为擅长的领域。

  (1月7日《现代快报》)

  解振华不是第一个辞职后复出的官员,因非典去职的原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以及因重庆开县特大井喷事故辞职的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前总经理马富才,都已经在新职位上履行职责。戴“罪”立功古已有之,复返政坛的官员中外皆有,辞职官员被重新委以重任,本身不值得大惊小怪。但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当辞职官员复出政坛的现象不再鲜见,相关的制度建设不应缺席。

  解振华一度享有良好的声誉。或许正因为此,解振华辞职之初,不仅有舆论推断若干年后会复出,还有学者预言“解振华还有东山再起的机会”。无论于情于理,解振华复出都不应该太令人大惊小怪。但政治生活的一种常态应该是,一个因主动担责而自动放弃职位的官员,他的政治前途不应该由舆论推断或者学者“预言”。不能说舆论推断和学者预言完全就是空穴来风,但是,仅仅靠推断和预言出来的复出,其实并未代表真正的民意。因为民意只有通过制度得以固化后,才能转化为可操作的措施。

  事实上,无论解振华当初引咎辞职赢得了多少惋惜,他不过是老老实实地践行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该条例第59条已经明确了引咎辞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尽管像解振华这样级别的官员主动请辞目前还算凤毛麟角,但相对于因失职造成的重大损失而言,毕竟算不上冤枉。从这个意义上说,解振华因松花江污染事件请辞是个人的不幸,却维护了制度的严肃性。但从解振华“东山再起”的情况看来,复出并担任要职是个人之幸,却是制度之不幸。

  对颇具才能而偶然犯下错误的官员永不再用,这无论对本人还是社会,都是一种浪费。更何况,引咎辞职属道义担责,和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受到党纪国法处理是两回事。让德才表现突出却因突发事故引咎辞职的官员适时复出,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视为一种政治理性。但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没有科学的制度支撑,复出的随意性取代了严格的程序性,必将令官员问责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致命的消解。

  与官员问责制度相对的辞职官员复出制度,不仅是民众所需要的,也是复出的官员本身所期盼的。无论新提拔还是辞职后复出,通过制度化程序赋予权力的官员,显然比通过非正常程序获得权力的官员,在履职时更有底气。同时,有了一套包括复出条件和程序的复出制度,会让被问责但不符合复出条件的官员心服口服。

  我们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和官员问责制度,但被问责官员的复出制度却是一片空白,这片空白理当尽早填补。

  (朱述古 四川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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