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对欠薪超期限的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金,情节严重者将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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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被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对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这三种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外,规定对在省内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不低于当年或单项工程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或者按工程造价的2%%预提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专户上,专项用于垫付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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