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同时也明确了股票转让所得的自行申报口径。在此之后,很多人产生疑问:这是否意味着将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此澄清: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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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负责人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此次对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口径作了明确,出于这样的考虑:现行税法对股票转让所得是按每“次”所得来课税的,在现行分项税制模式下,不同“次”数之间的所得不允许盈亏相抵。也就是说,有所得就要征税,无所得则不征税。由于国家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在研究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时考虑到: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能频繁发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其逐次记载股票转让所得,无疑将增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难度;同时考虑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交易盈亏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口径时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亏损盈余相抵后的结果为正数的,应统计在12万元之内;考虑到一些纳税人的其他应税所得项目已经超过12万元,本身已属于高收入群体,对于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转让盈亏相抵结果为负数的,为避免炒股的“负盈余”对已超过12万元的其他各项所得的冲抵,加强税源监控,税务部门规定“负盈余”按“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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