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若渔
湖南姑娘成某乘坐快巴时手机被抢,司机当时迫于威胁开门放走劫匪。成某认为司机失职,索赔未果遂告上法庭,法院却认为司机只有提醒责任,没有当场抗击的义务(1月6日《信息时报》)。
此案无疑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有待破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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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么说,并不代表公交司机和公交公司就可以豁免一切责任。毕竟,当乘客买票上车就等于是与公交公司达成某种契约,公交公司有义务保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人身权益面临伤害的时候,公交司机可以开门放贼,但事后的补偿措施却必不可少,这是起码的道义良心,也是契约正义的题中应有之意。我们可以宽容司机面对威胁开门放人,但绝不能宽容公交公司事后对乘客的权益置若罔闻。
我们也看到,法院在此事上一味强调在刑事上适用法律,而看不到公交公司在民事上理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这也就意味着,以后再出现此类情况时,被偷被抢的乘客既得不到来自司机的道义援助,事后也得不到赔偿。
从某种意义上讲,对这种事的事后赔偿,之于公交公司是一种道德补丁,之于乘客是一种权利补丁。而法院也应该促使公交公司建立这种“补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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