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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未停稳乘客下车摔伤致死 法院判公交赔偿

  乘客“跳车”摔伤致死 法院判定公交赔偿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武法研 记者 车文斌) 乘客在下公交车时摔伤致死,交管部门认定,乘客在车未停稳时下车,应负全责。可是,这辆公交车因是“整车不合格”车辆,死者家属不服全责认定,诉至武侯区法院,向公交公司索赔11万余元。

昨日,武侯区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公交公司负主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7万余元。

  去年5月13日,受害人李先菊乘坐川蓉公司的川A39473公交车。在车未停稳时,李先菊下车跌倒致伤,救治无效死亡。交管部门对此认定:李先菊违反《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行驶中不得跳车”规定,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成都交通监察大队车辆技术室对该公交车进行检查后,鉴定结果为:“整车不合格”。随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死者家属将公交公司诉至武侯区法院,索赔各类损失11万余元。

  法院认定,死者乘坐公交车,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应使用合格车辆作为运输工具,可被告却用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进行运营,这是造成死者摔伤致死的过错之一。其次,驾驶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应当知道车辆在未停稳时不得打开车门让旅客上下车,而他却违背这一基本操作规则和常识,导致事故发生。最终,法院判决,川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死者家属各类损失共计7万余元。

(责任编辑:车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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