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商标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商标注册有效但应共享
法制网讯 记者李松 黄洁通讯员郭京霞同是“奥拓”兄弟,却为争“奥拓”商标闹上法庭。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针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认定“奥拓”商标注册归长安汽车集团所有,但江南机器集团有权使用。
“奥拓”汽车项目是我国兵器工业在“八五”期间引进的重点项目,兵器工业总公司决定由本系统内的长安机器制造厂、江南机器厂(江南公司前身)等四家企业共同生产奥拓轿车,统一使用“CHANGAN”主商标,车的左后分别使用“长安奥拓”、“江南奥拓”。据此,江南公司自1993年起开始使用“奥拓”商标。之后,长安机器制造厂申请注册了“奥拓”商标,并转让给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公司前身)。江南公司认为,从“奥拓”的历史和现状看,长安公司不应独占“奥拓”商标,而只能注册“长安奥拓”,因此向商评委申请撤销“奥拓”商标的申请。
商评委认为,长安公司虽然在先申请注册了“奥拓”商标,但鉴于“奥拓”一词的历史原因,任何一方在先取得“奥拓”商标专用权后,都不应由此而否定历史以及排斥原共存者的正当合理使用。据此,裁定长安汽车注册的“奥拓”商标有效,同时另行裁定“江南奥拓”、“长安奥拓”商标分别为江南汽车和长安汽车所拥有。
对商评委的裁定,江南公司和长安公司均表示不满,分别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决定,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决定本系统内的长安机器制造厂、江南机器厂等四家共同生产奥拓微型轿车。虽然长安汽车公司单独申请了“奥拓”商标,也不能排除其余三家企业按相关行政批复使用“奥拓”商标的权利。(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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