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7日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有诉前救助和诉讼中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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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提出,要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新华社济南1月7日电)(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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