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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17岁高二学生到发廊嫖娼,怕自己的丑事被捅出去日后无法做人,但又想解救身世悲惨的卖淫小 姐,痛苦思索后他选择了向警方举报卖淫发廊,因为有这样的立功表现,他被免于治安处罚。
对于做出这样一个免于处罚的决定,民警解释说,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该高中生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是初犯,故不予拘留;该学生嫖娼后有举报行为,应属情节轻微并有立功表现,故免于处罚。因此做出免于处罚的决定是合法的。
此外记者还连线了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副所长马皑先生。
记者:警方做出这样一个免于处罚的决定,是对嫖娼行为的纵容吗?
马皑:我认为就这个事情而言不是对嫖娼的纵容,嫖娼是有法律风险的,举报就有点像“黑吃黑”。对于这个个案,这个高中生的行为应该算做越轨,他的举报不管是因为良心发现要解救那个悲惨的卖淫女还是为了逃避惩罚,对于一个涉世未深的孩子来说,都不能将他一棍子打死,好坏的界限不能划的太清。
记者:警方免于处罚的决定是否是执法人性化的表现呢?
马皑:执法人性化的前提是不能牺牲法律。如果法律有规定举报可免于处罚,那么警方的执法行为是合理的。
记者:这个17岁的孩子去嫖娼,主要应该归责于谁呢?
马皑:这不是一个能够简单归责的问题,一个17岁的孩子有性能力,也有自己的判断能力,责任当然主要在自身;学校家长也不可能对一个孩子天天说“你不能去嫖娼啊”;这样一个未成年人嫖娼的个案,总体来说很少见,是个复杂的社会道德问题。(立心)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节选)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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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塔立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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